2015年3月13日,刘梅与王林协议离婚,双方在《离婚协议》中约定“婚生子王浩由刘梅抚养,王林每月根据自身经济情况支付王浩生活费至王浩能独立生活时止,教育费、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%。”然而,离婚后,王林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任何费用,对此,刘梅起初并未与其计较。谁知,王林再婚后,竟让王浩称呼其再婚妻子为“妈妈”。
刘梅得知此事后顿时暴怒,认为王林不出抚养费,还想让儿子称呼其他女人为“妈妈”,心中无法咽下这口气,当即决定一定要拿回抚养费,并选择委托#霖澳律师事务所绵阳分所林燕律师 为代理人,提起诉讼。
林律师受托后,迅速对案件展开全面梳理,指出刘梅虽与王林已离婚,但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义务,一方抚养子女,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、教育费和医疗费。王林自离婚后就未按协议给付王浩的生活费、教育费,其行为既有违自己与刘梅所签订的协议,也损害了王浩的权益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协议的法律责任。
但如今面临的现实问题是,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对抚养费数额进行约定,且刘梅并无证据证明王林有固定职业以及年收入的情况,维权存在很大难度。可即便如此,刘梅仍下定决心,坚持要起诉拿回抚养费,林律师见刘梅如此坚定,便全力协助刘梅多方取证,起诉到法院,要求王林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0000元并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向王浩支付生活费至独立生活为止。庭审过程中,林律师围绕子女实际生活需要、当地生活水平及父母双方负担能力等要素,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充分举证和说理,以证实主张抚养费标准的合理性。
一审法院采纳了林律师部分法律意见,认为王林应支付抚养费,但因其收入情况不明,视为无固定收入,综合考量后酌定:王林从2015年4月起按每月600元标准支付王浩的抚养费至2025年8月,从2025年9月起按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王浩的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。最终判决,王林在2025年9月1日前向王浩支付自2015年4月至2025年8月的抚养费75000元;王林自2025年9月起于每月25日前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王浩支付抚养费至王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。对于该结果,刘梅不服,认为600元/月的标准明显偏低,难以保障孩子基本生活,随即在林律师协助下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经审理,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前期抚养费标准确属过低,未能充分考虑子女成长过程中生活成本逐年上升的客观现实,亦与当地生活水平不符,依法调整为王林自2015年4月起至2025年8月按每月1000元标准给付王浩抚养费。
最终判决,撤销一审法院判决;王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浩支付自2015年4月起至2025年8月的抚养费125000元;王林自2025年9月起于每月25日前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王浩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。


